第一个问题
首先,中国红十字会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政府的下设部门,而是经我国政府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实施的行为一般没有授权。
另外,其主要工作人员一般有党员身份。如果政府授权给红十字会进行一些公益活动也属于国家公职。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却滥用权力,此时对其所作所为就要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轻则违纪违法,重则会构成相应的贪污贿赂以及渎职犯罪。
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其官网上是这么写的: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我国法律上将红十字会归为公益法人、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
这种法人的特征为:
1.自依法登记后便成立,取得了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该种法人的设立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不能向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财产。
2.该类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第二个问题
首先,二者在法律上的定位都是社会团体法人,都是非营利法人。二者的大部分特征相同。
二者最大的区别是目的不同:
红十字会的目的是为了做公益;而商会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或者是整合地域之间的商业资源,促进地域之间的商业联系,维护商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除此之外,二者没有其他的大的区别。各自的地位也都为《刑法》所承认,像侵吞、侵占各自团体财产的行为,达到法定数额,也都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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