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村民属于城镇居民?
我国人口以岀生后,凭出生证经父母户籍地派出所落户(随父随母自愿),人事管辖有所在地街道、社区、村委会编组户籍号管理。
以前城市与农村,户口性质分城镇非农业户口;属于城市户口,生活保障中,享有计划经济供应粮油、副食品券;在城市可以凭招工、安置等进入企业就业,无单位上班的,只能从事手工活、小商小贩,自谋生路,他们没有资格享有国家土地分配承包权。
以街道、乡镇下划村委会,村民小组,属于农村集体管辖,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户口性质属于“农业户口性质”(除国有茶、林场……编制非农业性质,从事农业生产的),后期农村改革开放,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制,他们以家庭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其户口性质仍然是“农业户口”。
后期,国家户口性质改革,凡城镇,农村人囗,都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并发“居民户口簿”,但是在登记表内,仍然注明职业状况,分为“城镇户口居民”、“农村户口”性质,这里面分开管理,就是便于国家农村政策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分配等。
由于近几十年来,国家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征用集地土地建设,也包括商业开发……就造成了一些原是“农村农业户口农民”,失去了赖依生存的土地,就成了“失地农民”,后期管理归乡镇街道社区管,自己户口性质也就变成了“城镇居民户口”,如果你在农村,归村委会管理,享有土地分配承包、宅基地分配权,你还是“城乡居民”之中的“农业户口”性质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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