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为前提。因此,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要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第一,申请主体上,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
如果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当然,有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另一方无需另行提出申请。
第二,申请时间上,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则工伤认定申请不会被受理,且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但如果是因为“受不可抗力影响”“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耽误时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第三,关于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也就是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并规定“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这里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目前是指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在其内部设立有专门的工伤认定部门。在统筹地区内,具体由哪一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一般由地方划分和规定,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部门一般会提供格式表格,申请人如实填写即可。如果自行书写的,应当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情形下(比如对于承包工程的自然人招用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等)认定为工伤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此时自然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是需要提供存在工作事实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属于职业病的,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进而形成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五,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对是否属于工伤可能会存在争议,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方式包括: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相关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此外,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各项事宜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相关行为,具体包括:
1.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的书面告知;
2.需要补正材料的,在申请人补正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其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4.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即相应的等待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办理期限内。
第七,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对劳动所受伤害作出认定为工伤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那个人要如何申请工伤鉴定呢?首先: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但如遇企业不签字的情况,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鉴定的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单位负责在24小时内向人事处填报《职工受伤事故报告表》。
2、劳资科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并收集伤情治疗诊断材料,填制《职工伤残鉴定表》,介绍受伤职工去指定医疗机构作病情鉴定
3.其他有关事项本程序中未明确的,按人事工作相关程序办理。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一般当即进行审核受理登记,对报送材料不全或者情节不清的不予受理并告之补齐相应材料。审核后可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按面检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统一参加医疗鉴定。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在工伤致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认为残情有变化的,可要求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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