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巜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由于失业保险是全额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只有是单位里的员工才有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只需要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没有缴纳失业保险,也就不存在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能。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一条最为关键,一般只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自己主动辞职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的协商、过失、非过失、裁员、不续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因由要符合实际。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拿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时到当地社保局进行登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本人的缴费年限来确认,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再就业则停止发放,其未领完的缴费年限计入下一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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