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实际发生支出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只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发票必须要吗?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还是凭票扣除
我们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和这个办法有关的内容:我们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时,到底是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还是凭票扣除?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举案说法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在企业纳税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争议问题,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江苏淮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在2011年取得了23份发票,发票金额227.28万元,增值税税款38.65万元,价税合计265.93万元。永芳公司于同年向国税机关认证通过了,抵扣了38.6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227.28万元的成本。在2014年5月份江苏省徐州市认定这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我们知道出现了这种情况之后,既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那么进项税额肯定是不允许抵扣的。另外,稽查局还要求要做所得税的调整。稽查局认为既然发票是不合格的,相应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友邦公司不服国税稽查局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的决定,也就是说他们对于增值税的判决是没有异义的。但是对企业所得税,他们认为虽然发票是不合格的,但是企业的支出是真实的、有关的、合理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应该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所以,企业就这个事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企业的说法是对的,虽然这个票据不合格,但是企业发生的支出是真实的,应该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成本费用。
实际上这样的案例在以往有很多,就是当我们发生了有关成本费用支出之后,如果没有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或者说相应的有效凭证是无效的,但是我们的支出是真实的,这种情况下有关的成本费用能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可能会存在这样的一个争议。这个过程中税务机关的态度显然是主张需要票据的。
之所以坚持应该有合法有效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也有它的道理。因为在《会计法》和《税收征管法》国税发(2008 )80号文件、国税发(2008 )88号文件、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要证明支出实际发生且与取得的收入相关合理,就需要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所以说税务机关是要求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的,这一点上是和有些企业之间存在争议的。
但这次28号公告颁布之后可以说这个争议得到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在2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必须要拿到税前扣除凭证。
对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税前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已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这样一个规定就把刚才那个存在的争议就给统一起来了。
28号公告的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
真实性是指这个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而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关联性更多的是职业判断,重点是真实性和合法性。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一条规定也是一种合法性的规定。
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及相关票据举列如下: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2)虚开发票。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由第三方非法代开发票等情形。
(3)假发票。
(4)跨地区开具发票。
(5)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
(6)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误,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都是不可以的。
(7)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等。
(8)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必须要有销售方用税控设备打出来。
(9)增值税普通发票从2017年7月1日起,必须要填写供货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10)加油票从2018年3月1日起,需要增值税发票,不得用以前的机打发票。
(11)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
像这些发票都属于不合格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这些不合规的发票都是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
现在很明确,我们要想把有关成本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要拿到发票、财政票据等等合法有效凭证。尤其是这些凭证是要合法的,如果不合法,业务是真实的,相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怎么理解“支出实际发生”?
举一个案例,比如说a公司向b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一个亿元,年借款利率是10%,借款期限从2018年1月1号到2020年12月31号共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照合同协议,a公司在合同2018年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规定,会记载利息支出1000万,但未取得利息发票。
如果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规定,既然合同约定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这样的话收到利息的一方他会在收到利息的时候产生纳税义务,给客户开具利息发票。也就是说支付利息需要在三年之后一次性支付,同时在那个的时候拿到发票。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看,在2018年要计提财务费用1000万。
同年,a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原材料一批,合同价款是1000万,发货时间是2018年1月1号,付款日期是2020年12月31号,即赊销期是三年。大家知道,如果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c公司销售这批材料应该是在付款日期产生纳税义务,在产生纳税义务时才需要给a公司开具发票,这样的话a公司在2018年1月1号取得原材料之后只能是按照暂估价入账,做相应的存货的核算,后期还会做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
但现在的问题是上述的利息费用1000万,材料成本1000万能不能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是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要确认这2000万的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这2000万能不能扣除?
显然按照现在28号公告的要求,我们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a公司发票是在三年之后才能取得的,利息费用和财务费用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是不能扣除的。只有在2020年12月31号a公司取得材料和利息发票之后,相应的成本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将两笔费用做追溯调整。
这样的话我们可以体会到28号公告中指出实际发生,实际上指的不是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的成本费用已经发生而是指的有关的资金已经支付,我们拿到了合法有效凭证这种情况下才叫支出实际发生,不仅仅是一个权责发生制。
或者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对于我们一般企业来说,当我们发生了有关成本费用之后,必须要拿到发票,必须凭发票或者其他的合法有效凭证,然后我们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有关的成本费用所属期做税前扣除。所以说关于合法有效凭证所说的支出实际发生,关键还是要拿到有关的合法有效凭证。
甚至这种支出的实际发生有时候也会有下面的一个争议:
比如说a公司赊销货物给b公司,合同约定2018年7月1日发货,2019年7月1日收款。本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a公司应该在2019年7月1日计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b公司的催促下,a公司18年8月份,在未实际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申报了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接下来就有一个问题,这种情况下算不算支出实际发生了?成本费用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从字面意思理解,这笔支出实际上还没有发生呢,我们还没有把钱付给对方,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呢?
但在实际工作中,征管实践中,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只要有合规的发票,无论是否支付,均允许在税前扣除;没有合规的发票,即使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规定计入了成本、费用,也不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后5年内取得合规发票的,再追溯至汇算清缴年度。
所以我们看到尽管在合法有效凭证规定上要求支出实际发生,但实际上它重要的还是要拿到发票,拿到发票了一般就认为支出实际发生了。这个在理解上大家可能会感觉到不合理,但我认为这个是文件本身规定的一个缺陷。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天一生活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tiyigo.com/lifes/335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