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①房屋的权属情况;
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需要赔偿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总价1%的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4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不仅不能所要报酬而且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而且委托人也不能要求赔偿。
如今,作为北漂,租房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跟中介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由于大部分人不懂该怎么去签订合同,只知道中介拿出合同时,签上自己的名字,交了钱以后就可以住房了,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问题根本不看或者是看了也不明白,毕竟很多中介都是玩文字游戏的高手。我作为一个北漂,但同时因为从事的房产法律工作。所以跟大家说说应该这怎么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至于上当受骗。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如下五点:
1、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是全程录音,并且找一个细心的人陪着一起去,(最好是懂法律的,比如我的朋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基本上都让我跟着,当然了,不是白去的,至少一顿饭啊。)
2、交房租的日期写清楚,一般中介要求提前半个月或者一个月交,而事先商定的确实押一付三,所以,每次交租的日期要写清楚,以免晚交而造成自己违约,承担违约金。
3、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由谁承担,要写清楚,如果需要在格式合同上划掉这些费用,则必须双方在花雕出签上自己的姓名与日期,并加上手印,注意,两份合同必须同时划掉才有效。
4、两份合同务必一致,仔细核对。
5、合同上需要加上一句:“如租住期间双方发生纠纷,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房管部门调解,或者上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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