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资料摘要:(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其中创客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截至本年度1月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团队或企业的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四)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六)已获创客空间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五、创客空间申请材料申请创客空间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八)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九)创客项目或创客企业入驻协议(验原件);、(十)经创客签字的创客项目简介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一)经创客签字的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十二)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十三)空间运营模式介绍及申报补贴期内的创客空间运营情况总结;(十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创客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等;(十五)近2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详情请咨询:0755-26037122 六、创客空间申请表格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七、审批受理机关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2.受理时间:网上填报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1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4日八、审批决定机关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九、审批程序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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