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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伤残等级将直接决定工伤职工所能享受的待遇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因此,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巧日内向省、自治尽·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是如果在1年后,工伤职工的伤情有所变化,有可能影响伤残等级的,在劳动能力鉴定做出1年后,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的鉴定。 一般而言,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一)未办理退休手续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更后其伤残津贴计算方法为:原伤残津贴专原计发比例x新计发比例;(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其伤残等级变更后其伤残津贴补差的标准为:原补差金额+原计发比例x新计发比例;(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补差。
社保小常识
工伤劳动能力复审鉴定不同于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审鉴定主要是指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是首次鉴定时提出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被认定为工伤的,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是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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