燎原杂谈
03-20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固定工享受过渡养老金,合同工没有!
第一,为什么说国营固定工可以享受过渡养老金?
这是因为所谓国营固定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用工产物。他们是经过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指令性计划批准招收安置的人员。具体有四种来源:一是上山下乡知青年;二是参军入伍复转军人;三是大中专毕业生;四是子女顶替接班人员。他们档案中不但有招工审批登记表,而且还有地区以上劳动局发的固定工调配证,这是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的重要标志。
而这些人又是在当地实行社保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才退休,因此他们就能够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因为他们在实行社保制度之前没法缴费,考虑到他们为企业和国家作出的贡献,为了保证他们养老金不受影响,国家将他们这段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并规定按1.3的比例参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第二,为什么说国营合同制工人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按说都是国企买断下岗的职工,为什么固定工就有过渡性养老金?而合同工就没有呢?这是由于合同工的性质决定的。我们的国营合同工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时开始产生的。换句话说,它是企业落实用人自主权的产物。上面我讲到了国营固定工是计划经济的用工产物,当时的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的招工审批是政府行为。
而国营合同工是80年代中期,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形式提出用工意向,劳动部门只下达指导性计划,由企业自行招工而成,属企业行为。他们的用工特点是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自招工之日起就与企业共同担缴纳劳动保险责任。缴费比例是本人月工资的15%,其中个人交3%,企业交12%,用劳动手册记载管理,一直到当地实行社保制度后,经统账结合并入个人账户。因此,虽然当时工资低,缴费比较少,但这也算实际缴费,就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综上,我认为同样是国企改制下岗的职工,但由于固定工和合同工的用工性质不同,区别主要在于固定工属于计划经济产物,是政府指令性计划招收安置人员,因此在当地实行社保制度之前的那段工龄被国家视同为缴费年限,有过渡性养老金;而合同工则属于政府指导性计划,企业落实用人自主权自行招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关系后,共同承担劳动保险缴纳责任,并且那段时间的实际缴费,后来在实行社保制度时己经并入个人账了,就不存在过渡养老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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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被迫买断下岗失业,国家固定工和合同制员工有什么区别?
企业改制之前在1990年前后即1987年开始国企内招工的一批职工大多是劳动合同制工人,他们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开始试行养老金缴费制度,那时的国企固定职工还没有实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沒有开始实施养老金缴费。那时国有企业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大概当时国家打算从这批人开始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改革和养老金制度改革试点。当时他们交的养老保险费很少,个人缴费比例只有个人工资基数的4%,1992年国务院正式下文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各地先后实行了缴费制度,并于1992年至1996年建立了养老金个人账户。2000年后全国性的企业体制改革,除国有大型央企和个别企业,如:电力、烟草、盐业、水务等垄断型企业没有改制外,其它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纷纷进行了改制。企业改制是把原有国企(含集体企业)以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和破产改制的形式出售给私人成立民营企业。人员的安置是以退休、内退、买断型式进行安置:达到法定年龄的退休;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及具有30年工龄人员可以内退;不够退休和内退条件的实行买断。题主所问的改制中的原国企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在改制中和买断下岗后有没有什么区别?改制时两种不同类型职工是沒有区别的,买断费的计算是以工资计算的,固定工工龄长买断费多些,29年工龄一般一万多点(30年工龄可以内退)合同制工人一般工龄在15年左右,买断费几千元不等。对于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购买:买断工龄之前的工作年限,单位没有交齐社保的一律由单位补齐,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工龄一律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至下岗这段时间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下岗以后政策也是一事同仁没有区别。两种人员都是:如果没有重新参加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都是以灵活就业身份继续购买养老保险至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的计算也没有什么区别。要说区别就是固定工参加工作早,视同缴费年限比合同制工人长,交的养老金费用要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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