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问题可能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超越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的对外合同的有效性。
公司的主营业务取决于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服务范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在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时,第一,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规定相一致,同时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要和实际经营的范围保持一致。第二,在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存在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公司登记。第三,公司经营范围登记有后置审批的,不是不需要审批,而仅仅是延后审批,未经审批同样不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否则同样是超范围经营。第四,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般来讲,如果是跨行业经营的公司,其经营范围中第1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公司的行业,并且应为公司的主营业务,而主营业务的认定又与公司业务开展投融资以及税务负担等有非常大的关系。
那么,在明确了何为公司主营业务之后,接下来解答题主问题。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答案:一般情况下,公司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如果是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则可能认定为无效。比如,设立金融机构就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就对外放贷,相应的贷款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再比如民办学校属于特许经营,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且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若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办学许可证范围定义的教育培训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综上,我们在从事某个行业时,应当充分考察该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者是禁止经营的范围,并根据情况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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