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欲望”和“权益”发生碰撞————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由于高低层业主的利益不同,诉求性质也完全不同。
低层业主是“权益”的诉求,是法律授予,对财产权的保护,法律授予的权益不容侵犯。
高层业主是“欲望”的诉求,是对原上楼方式的一种“改进”;这种“改进”,须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譬如:不能对低层业主的私有财产构成影响;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安全可行、消防绿化、通风采光等要求。
高层业主可以提出“欲望”加梯的诉求,但必须是以协商共识的方式来达成目的。因为加装电梯只是满足了部分人的“欲望”,成为部分受益业主的共有财产,它不属于全体业主,不属于真正的公益项目。
托克维尔说过:“民主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保护少数和个人的权利”。
牺牲“少数人”的权益,来满足“多数人”的欲望,不应为民主社会所提倡………!
关于老楼加装电梯网上评论两极,双方乃至法院审理都引用了民法典278条,涉及对第七款所述内容的判读,“其实民法典278条(七)的字面意思已经说明了根本不适合用来表决老楼加梯。民法典第278条(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很明确的说了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改建、重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步梯房哪里来的电梯这样的附属设施?”,对于这位网友所表达的观点我十分赞同,至于基层法院引用278条判加装电梯一方胜诉的情况的确存在,是否正确?是否应该由最高法释法值得商榷,毕竟民法典推出时间不长,对于加装电梯这个新生事物相关方正确理解和熟练引用相关法条还需时日,相信案例足够多时最高法和人大应该会对相关法条进行释法和修订的……
一个奇怪的现象:国家不支持敲承重墙的,但是加装电梯除外吗?
因为:
一,加装电梯敲承重墙,是法律不允许的。
二,本来房产证上就没有电梯,后来旧楼己安装的电梯,就属于违建。
加装电梯明显适用于一票否决制,不适用于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一般适用于“未定事项”,“一票否决”一般适用于将改变的“既定事项”。
年轻时为了干净住在楼上,年老了,牺牲底楼的利益要坐电梯了,以敲承重墙加装电梯不合适。
加装电梯后,楼上的房价上涨了,底楼的房价下跌了。国家补贴的钱为什么不补给一楼?还要一楼同意“违建”?
真正的电梯房是混凝土,四周受力。而加装的电梯是单边受力,还被敲掉承重墙。岂有此理,竟有此事。
楼上的人同意跟一楼对换后,还同意加装电梯吗?
对同意装梯的人是双标,忽略了敲承重墙,忽略了违建,只注重上下楼方便?
国家的法律从来没有认为“敲承重墙”合法。
不信你装修敲承重墙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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