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延边之战,恒大刘健争议手球后绝杀了延边,拿到了宝贵的三分,使恒大卫冕联赛基本成功。赛后,媒体,球迷对此争议很多。
那么,抛开感情因素以及主观因素,从足球竞赛规则中如何理解刘健手球?
目前的足球竞赛规则中指出,裁判在认定球员手球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手向球的方向移动(不是球向手移动)。解读:这个就是我们常说的是球打手还是手打球,如果手主动向球的方向迎,算手球,而被动的被球打到,可以不认定手球。
the movement of the hand towards the ball(not the ball towards the hand)
2、对方和球之间的距离(意外的球)。解读:如果球员距离球比较近,来不及躲避球,不算手球,如果距离球比较远,完全有时间躲避球而没有躲避,算手球。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opponent and the ball(unexpected ball)
3、手的位置与构成犯规没有必然联系。the position of the hand does not necessary mean that there is a infringement
解读:这一条推翻了过去的判罚,过去的判罚是手臂张开碰球是手球,手臂不张开碰到球不算手球。新的规则是,无论手臂在什么位置,只要你没有时间躲避球,也不是主动的手臂迎球,哪怕你手臂是张开的,也不认定为手球。反过来说,如果你有足够的时间躲避球,你即便是背着手碰到球也算手球。
4、用手中的物品(衣物、护腿板等)触球被认定是违例。
touching the ball with an object held in the hand(clothing,shinguard,etc.)counts as an infringement
5、用手掷出的物品(球鞋、护腿板等)击球被认定是违例。
部分网友所说的“手球犯规是扩大防守面积”是不准确的,而且第三条规则中已经指出:“手的位置与构成犯规没有必然联系”。
从此图我们看到,刘健停球射门,停球的时候,手臂没有主动迎球的动作。复合竞赛规则第一条。
从此图我们看出,刘健左面恒大球员头球后蹭的地点距离刘健较近,况且球是落地弹起,刘健没有足够时间躲避球,复合竞赛规则第二条。
从此图我们可以看到,刘健手臂的确碰到了球。那么裁判为什么没有判罚?下图显示,主裁判位于刘健的左后方,刘健停球射门又有转身面对球门的动作,所以主裁判应该没有看到。边裁在刘健的右后方,距离又较远,也应该没看到。但是底线裁判的位置是最佳的,正对着刘健,所以说,底线裁判应该是看到刘健手球的。但是刘健射门后,底线裁判并没有向主裁判示意刘健手球在先,这只能说明,底线裁判是按照竞赛规则关于手球的认定的前两条,认定刘健第一没有主动迎球的动作,第二刘健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距离躲避球。从而认定刘健不算犯规,射门有效。
我们参照本赛季鲁能苏宁之战,第40分钟,鲁能获得了一个任意球,位置极佳。塔尔德利右脚弧线球被塞恩斯伯里用手臂挡出底线,主裁判当机判罚了点球,后来经过跟边裁协调后,取消了点球的判罚,改判给鲁能角球。这个球可以清晰的看到苏宁球员手球,但是苏宁球员手臂并没有主动迎球,也来不及躲避,因此,尽管是禁区内手球,裁判也按照规则前两条,认定苏宁球员不算犯规。
总而言之,裁判认为手球的规则只有一个,那就是球员是否蓄意手球。根据竞赛规则,底线裁判认定刘健并没有蓄意手球。
我们常说,裁判员判罚尺度是不同的,尽管有规则,但是有的裁判仍然会认为是犯规,有的裁判也不认定是犯规。
下面有很多专业的解答。这里主要说一下大家的理解的几个误区。首先,有很多人认为,手球就是犯规,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足球竞赛规则规定,故意手球才是犯规,而如果仅仅是手与球发生接触,并不是犯规。至于如何判断什么是故意手球,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
首先是触球点和手之间的距离。如果太近了,躲不开,那么这个手球动作可以理解为并不是犯规。第二点是手向球移动的情况,“手打球“还是“球打手”,这之间是有区别的。第三点,就是看手触球的一刹那,手的位置是否是自然位置。如果一个跳起争顶的动作,双臂自然扬起,碰到了球,这并不是一个手球犯规。这也就是我们经常理解的一个误区,即手离开了身体碰到球,就是故意手球,其实这样的观点是不对的——即使手离开了身体,扩大了防守面积,但是因为手臂离开身体的行为是属于一个自然的行为,那么由此而导致的手与球发生接触,并不是手球犯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是故意手球,就应该被判罚黄牌,这种观点也是不对的,因为故意手球本身只是一个犯规,至于什么时候要给黄牌,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手球犯规阻止了对方得球,或者破坏了对方明显的进攻机会,或是用手球欺骗裁判员,这些情况下都可以亮黄牌,原因是球员犯有非体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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