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是什么意思?一谈安乐死,大有让人心生不快之感,谈死色变。
所谓:安乐死就是指通过药物,给患有一些不治之症的病人,以一种无痛苦地致死的措施行为。也可以解释为: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使用药物注射的方法,让病人在无痛苦之中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古西腊文,它包含两个意思,一个是无痛苦的安乐死亡。一个是无痛苦死术。概括的意思就是〝幸福地死亡〞。
而我们中国目前尚无,实施对病人安乐死一说。但对安乐死的定义与欧洲国家相同,则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状态下,(泛指癌症患者居多)由于其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们的申请要求下,最后经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让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以上就是何为安乐死的相关情况。谢谢了!
“安乐死“一词来自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用药,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社会通俗说法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极端痛苦,应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其生命。
安乐死分积极地和被动地两种;积极的是指主动采取措施,通过结束其生命,使病人免除无法忍受的疾病痛苦折磨。消极的是指对垂危病人不予抢救治疗,任其死亡。
安乐死实际是使病人死亡时间稍稍提前,既结束了病人的痛苦,又解除了社会家庭的沉重负担。
安乐死的主要争议在于;
从法理上: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当然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从伦理道德上:“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有悖人道主义,有悖救死扶伤医德,在“百善孝为先”的中国,还有悖孝道。这种情与法的争论将长期继续,同时派生的“生命圣神论”与“生命质量论”的学术争论也将无休无止。
国际上,少数西方国家有实施安乐死的实践,条件及其苛刻。中国民间也有赞成的说法,但立法的前景尚不明朗。
1986年,陕西汉中的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成为中国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后以涉嫌“故意杀人”被捕,经漫长的6年诉讼,被无罪释放。释放的理由不是承认安乐死合法,而是认为蒲医生特意给患者开出的冬眠灵不是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程度不构成犯罪。(笑了!)
有两重意思:
1,无痛致死术。
医学上给人体静脉注射氰化物。能在几秒内令人致死。
当癌症病人到后期,实在受不了痛苦的折磨,选择安乐死,是一种解脱。
一些国家给犯人执行死刑时,也会采取安乐死。
2:自主选择死亡的权利,是一种观念。区别于消极自杀,认为是种对高度生活质量的保障追求。是对没有生存意志的人的尊重,和对晚期癌症病人真正的临终关怀。
安乐死一直饱受争议,涉及到社会学、伦理、哲学、法律等领域的问题。
个人认为其实推行的最大障碍是成本。
这里的成本不是药剂和手术设备、医生工资等。而是保障手术合法化的监督成本。
1,登记调查:接受手术者是何种情况,身份和病情核定。如何确保提交资料不是伪造的。避免手术者在昏迷和休克状态被人谋杀。
2,意愿确认:是否真正属于接受手术者的个人意愿,如何排除他是受胁迫的可能。当本人处于昏迷和休克状态下,家属的意见是否能代替本人。家属的身份确认又是一道程序成本。
3,法律界定(鉴定)成本:万一术后,有死者其他直系家属提出异议。特别是涉及遗产分配纠纷的,就会要求法律上给每一位接受手术者出具相关鉴定书。
4,其他额外增加成本:本来挺简单的一件事,因个体复杂性而带来很多漏洞,杜绝每一种消极可能的成本过大,在社会资源上会产生极大浪费。
因此,安乐死在个人意愿上是积极的,在社会角度上是不利于推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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