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股权结构治理公司

股权结构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一环,股权结构如果有缺陷,则涉及到公司的生死。

过往有很多例子说明。

案例一:

健力宝!这个曾经中国第一品牌的魔水,占据中国的大街小巷,在三线城市,能喝上健力宝,就是很荣幸的事情,那么这个帝国是如何没落的呢?

就是股权结构害了它。健力宝前身是三水的一个集体企业,当然政府一般也没有出钱或很少出钱,是靠一帮职工(严格说有个好带头人)在李经纬的带领下,做到全国饮料行业第一品牌。恰逢2000开始,国企和集体企业开始大规模改制,也就是私有化,很多人在这个过程中收益,例如美的等。但是,这个时候健力宝规模已经很大,李经纬们需要降低作价才能吃下它,政府自然不干,因此,为了阻止这个企业低价落入创始人手中,有人就出了个馊主意,引入外部资本。后面的故事大家都知道,就是那个少林功夫的张海,来个空手套白狼,活生生将个优质企业搞死了。所有人都变成输家,最近统一收购了这个品牌,我看已经意义不大了。

案例二:

真功夫!这个案例也很有代表性,真功夫创始人是一个家族,股权均等,蔡达标(姐夫)41.7%,潘宇海(小舅子)41.7%,最终家人反目成仇,最终姐夫被判入狱14年,公司估值缩水,融资不畅,原本要做中国麦当劳的真功夫,已经没有当年的辉煌。

因此,股权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初创企业可参考以下建议:

1. 股权结构不能平均,要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人要是公司最核心的那个人,比如他掌握技术或者市场,不然,拆伙是迟早的事情;

2. 如果是无形资产入股,要办理好法律手续,比如无形资产过户(商标、专利等),公证等;

3. 对于赠送股权要设定限制条件,无条件的赠送往往适得其反;

4. 设定好投票权,投票权不一定要和股权比例相同,实际上,现在国内的公司已经开始容许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存在。

5. 不参加经营的股东不能干预日常的工作,可以通过《公司法》的规定来行使权利。

至本股权激励答:你好!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重大战略性问题,例如决定公司经营方针、选举公司董事、决定利润分配方案。而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每名股东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某人持股超过67%以上,则属于绝对控股,任何议案都由该股东说了算;如果某人持有50%以上的股份,则属于一般控股,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决议都由大股东说了算,公司增减资或合并分立一类的大事要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某人持有30%的股份一般也可以控股;如果某人持股比例低于30%,一般属于参股股东,对重大事项没有直接决定权。

为了加强自己的表决权,限制他人的表决权,股东之间还可以对表决权分配进行特殊约定——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例如,约定持股35%的股东可以行使70%的表决权。

表决权比例分配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具体能设定成什么样子,是由股东之间的实力对比决定的,并不是随心所欲的。

我特别提醒一下:不要把股权比例或表决权比例看得太重,还是要把合作伙伴的价值观和诚信放在第一位,否则,即使你限制了他的投票权,他也可以通过不执行股东会决议或退股来破坏公司治理和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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