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法律约定的,不能随意乱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上面A、B、C项的离职证明内容都是不可以开具的。
那么,离职证明应该怎样写,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离职证明何时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提供;在实操中,可以在工作交接完毕,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开具。
但是这里要注意,假如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因为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遇到恶意不交接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二、离职证明内容应当写什么
1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2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
3根据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则是人社部门判断依据之一。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不得恶意歪曲事实,对劳动者作出负面评价
4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应当在离职证明中注明,以便新用人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离职证明的格式样式基本如下:
离职证明
兹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xxxxx)曾在本公司担任×××部×××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现于××××年××月×日双方共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属自愿/非自愿离职性质。其在本公司共实际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相关离职手续已办妥/相关工作尚未交接完毕。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遵从择业自由/该员工与本公司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自xx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备注: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原合同双方当事人、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三、不写明离职理由,产生纠纷怎么办
假如员工是因为严重违纪或者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由用人单位依法辞退的,而离职证明中又不能写上损害员工利益的内容,万一员工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索赔,要如何证明员工的离职原因呢。
这时候,用人单位可另外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协议书》(有送达证明),列明解除员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如涉及工资薪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也应作出约定,作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凭证。
离职证明是必须的吗?
劳动者在单位离职,单位要为个人出具一份儿离职证明,这是在正规单位所必须要经历的。
本来说在单位正规就业当劳动者去进入单位工作时,会填写一份就业登记表或招工登记表,这证明劳动者在单位存在就业关系,也是个人的档案内容之一。一般来说,档案共分有三个组成部分,分别是招工表,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证明书。在很多地方离职证明就是指的是解除合同证明书。
如果单位不为个人办理解除合同证明书,那么个人的职工档案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证明劳动者在单位已经离职,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没有个人的完整档案对于劳动者来说,办理很多业务都是很难完成的。如果说个人要去办理失业金,那么就要存放个人的档案,如果个人档案不全,那么就是无法办理失业金的。
可以对于个人来说,离职证明或者说是解除方证明书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是证明个人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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